認真學習貫徹《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加快實現“千億茶產業”強省目標
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肖長惜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是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三農”工作一以貫之高度重視的需要,是我省新發展階段對現代農業發展規律和工農城鄉關系變化特征科學把握的需要,是我省現代特色農業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重大舉措。以立法的形式引領、推動、規范、保障我省茶葉全產業鏈高質量發展,為深化湖北茶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政策扶持“補起來”、優質原料“產出來”、產品質量“管出來”、品牌形象“樹出來”、綠色模式“育出來”、獎懲措施“立起來”提供了有力的法規依據,為深化茶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湖北茶產業“走在前列、譜寫新篇”奠定了法治基礎。
一、充分認識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意義
加快推進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是鞏固脫貧攻堅戰成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是踐行國家“一帶一路”倡議農業走出去的有力支撐,是推進長江大保護和全域綠色發展新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和傳承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有力抓手。近年來,我省茶產業發展方興未艾,新產品新業態迅猛發展,迎來了重大發展機遇,作為全國產茶大省,制定出臺《條例》,意義深遠。
一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茶產業發展,親自推動茶產業走出去。2020年4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陜西省平利縣考察時與茶農親切交流,強調要“因茶致富,因茶興業,把茶葉這個產業做好”。2020年5月21日,在首個“國際茶日”到來之際,國家主席習近平向“國際茶日”系列活動專致賀信,指出:“中國愿同各方一道,推動全球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深化茶文化交融互鑒,讓更多的人知茶、愛茶,共品茶香茶韻,共享美好生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茶產業發展,在歷年省委一號文件和省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部署茶產業發展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將打造“千億茶產業強省”的代表建議列為重點予以督辦。在全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湖北茶產業呈現規模擴大、質量提升、品牌叫響的良好發展態勢。2019年湖北省茶葉種植面積521.6萬畝,產量35.3萬噸,產值178億元,綜合產值突破600億元,茶園總面積、產量、產值均居全國前列,居中部六省第一位。茶葉出口貨值達2.14億美元,居全國第四位。制定出臺《條例》,對于更好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繼續做大做強做特湖北茶產業、促進湖北茶業高質量發展、加快促進我省茶業從“產量大省”向“產業強省”邁進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有力支撐。湖北茶葉資源稟賦得天獨厚,“茶祖”神農、“茶圣”陸羽都在湖北;漢口曾經被稱為“東方茶港”,漢口港一度占據全國茶葉出口的80%以上;恩施玉露、宜紅茶、赤壁青磚茶等歷史名茶,久負盛名。據統計,全省各類涉茶人口近600萬人,占全省人口近1/10,除傳統“產-加-銷”外,產業鏈條已延伸至茶醫藥、化工、機械、器具、食品、包裝、旅游、文創、餐飲、賓館、茶樓、地產、商貿等。據調查,全省37個貧困縣茶葉生產規模占全省的93.39%,從事茶葉生產的農民收入占其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以上,茶產業已然成為我省貧困地區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促進農民脫貧致富、穩定增收的富民產業,農業綠色發展、三產融合、鄉村振興的重要載體和良好典范。制定出臺《條例》,有利于推進茶產業鏈、價值鏈、利益鏈協同發展,有利于實現農業提質增效、農民就業增收、農村繁榮美麗,對進一步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促進鄉村全面振興、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健全法治體系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的現實需要。厲行法治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內在要求。習近平強調,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要推進科學立法,完善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三農”工作,站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的高度,將《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納入省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近年來,福建、貴州等省份先后出臺了省級促進茶產業發展地方性法規(福建省2012年6月1日起實施;貴州省2021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推動了當地茶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出臺《條例》,有利于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規范市場經營行為,對于營造公平競爭營商環境、推動茶產業健康發展、實現與“雙循環”新發展格局有效對接具有重要意義。
二、準確把握《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四十九條,從茶葉種植與加工、質量管控、品牌建設與產業融合、扶持與服務等方面,以法律形式進行規定,為湖北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是明確建立財政預算制度。我省茶葉種植優勢區大多分布在貧困地區,“六保”任務艱巨,財政收入不寬裕,省、市、縣三級制度性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突出目標、問題、效益導向,針對薄弱環節,因時因地合力統籌推進重點工作、分工協作,顯得十分必要、重要。《條例》第六條規定,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生態茶園建設、產品質量提升、流通體系建設、品牌建設、茶文化推廣、科技研發和人才培養等。支持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相關涉農資金和項目,推動茶產業發展。
二是嚴格管控種植關。優質茶葉首先是種植出來的。好的茶樹鮮葉,是確保茶葉優質的第一道重要關口,必須對應有好的品種、好的生態環境、好的種植措施等才能實現。《條例》規定,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資源稟賦、生態條件和產業基礎,優化茶葉生產布局,確立主推品種和主導技術,促進適區適種、適區適制。《條例》第九條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加強對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組織開展種質資源調查,建立健全優良種質資源檔案和種質資源圃;完善茶樹良種繁育體系,支持選育高抗、優質、特色茶樹品種,推廣茶樹良種良法種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主產區人民政府對符合生態有機要求、自然環境優良的茶園,可以劃定為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實行產地保護。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損毀林木,禁止從事餐飲、燒烤、露營等破壞茶葉種植環境的活動,禁止開展影響茶葉種植、破壞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
三是嚴格管控加工關。優質茶葉同時是加工出來的。茶葉質量安全是茶產業發展的生命線、核心競爭力,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茶產業發展的興衰和成敗。為夯實茶產品質量,《條例》用了獨立的一章(第三章)來進行有關行為規范。《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貨查驗記錄和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第十九條規定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第二十條規定了茶葉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并支持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
四是突出精深加工。鑒于茶葉的多功能屬性(飲茶、吃茶、玩茶、藏茶、用茶、事茶等),不斷適應新時代發展需求,更深更寬更廣地拓展和提升茶葉的產業鏈、價值鏈、利益鏈,勢在必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葉加工的指導和服務,推進茶葉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工藝提升,開展機械化、標準化、清潔化、智能化生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開展茶葉精深加工技術研發,支持以茶葉鮮葉、在制品、成品或者副產品為原料,開發加工茶食品、保健品、工藝品、生活用品等茶葉衍生品,提高茶葉附加值。
五是突出做強品牌。湖北茶品牌多而不強,一直是我省茶產業發展的突出短板。為此《條例》明確了系列促進規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茶品牌運行管理制度,完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培育、推介、保護機制,增強茶品牌市場競爭力。《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品質優良穩定、特色鮮明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引導地理分布相鄰、工藝品質相近、人文歷史相通的區域公用品牌整合壯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茶葉區域公用品牌持有者應當嚴格執行準入管理規范,提升產品外在形態、內在品質、包裝標識的統一性,定期評估授權對象的品牌使用情況,并對授權對象進行動態調整。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使用茶葉區域公用品牌。禁止未經授權或者違反管理規范使用茶葉區域公用品牌。
六是突出產業融合發展。湖北茶生態極其優良、茶文化極具特色,茶歷史極為厚重,六大茶類齊全,實現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潛力巨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資源,遴選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等價值的傳統制茶技藝,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并在保護傳承發展上給予支持。加強對“神農飲茶”“陸羽茶經”“萬里茶道”“東方茶港”等茶歷史文化及遺跡(址)的保護和利用。鼓勵和支持申報與茶有關的文化遺產,創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區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開展茶文化交流,推廣茶知識、茶文化。《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茶產業與特色旅游、休閑度假、觀光體驗、民族風情、歷史文化、健康養生等產業融合發展,科學引導建設茶博園、茶主題公園、特色村鎮等,發展茶旅游休閑項目,提升茶產業綜合效益。
七是突出考核和獎勵。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這是黨中央國務院的政治要求,將茶產業納入鄉村振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是我省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的具體舉措之一。同時,對有關各方在促進茶產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作為促進措施定會進一步凝聚發展共識、鞏固發展成果、提振發展信心,十分必要。《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茶產業發展納入鄉村振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在促進茶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認真履行《條例》規定的工作職責
《條例》明確要求,省人民政府及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完善政策體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茶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應當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認證以及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提升茶葉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應當支持和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開展品牌建設,對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中華老字號、有機農產品認證、入選國際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互認清單等的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給予補助或者獎勵。具體補助和獎勵辦法由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制定;應當組織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和媒體,對外展示推介本省茶產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費者對茶品牌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賴度;應當支持茶葉交易中心、互聯網交易平臺等機構和場所的建設和運營,完善茶葉倉儲、物流、檢測和營銷網絡等配套設施建設,發展區域性茶葉市場;應當綜合運用財稅政策、引導基金等措施,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應當支持茶產業技術研發,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同建立技術研究機構、公共科研平臺、專家工作站等,促進茶產業關鍵技術、設備、產品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培育壯大主業突出、帶動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茶產業龍頭企業,對茶產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監測和評價,分類分級給予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舉辦或者支持舉辦茶品牌展示展銷活動,組織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國內外涉茶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立國內外茶品牌推廣展銷中心,為其開拓市場提供服務。
按照《條例》要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茶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支持引導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具體工作,并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科技、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省、市(州)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茶產業標準化建設,會同標準化等主管部門依法完善茶葉種植、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全產業鏈標準體系,指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按照標準開展生產經營,提高茶產業整體質量。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加強對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組織開展種質資源調查,建立健全優良種質資源檔案和種質資源圃;完善茶樹良種繁育體系,支持選育高抗、優質、特色茶樹品種,推廣茶樹良種良法種植。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茶葉質量安全追溯系統信息錄入目錄,為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錄入信息提供指導和服務。
按照《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茶知識和茶文化的宣傳普及,擴大茶品牌的影響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葉種植過程中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和綠色綜合防控技術,保障茶葉質量安全;負責茶葉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全面推行茶葉標準化生產和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進茶葉種植綠色化、管理規范化、經營集約化,提高茶葉質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茶葉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茶葉進行監督抽查,依法及時發布茶葉質量安全監測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茶葉種植、加工、營銷和茶文化等方面實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服務,組織開展技能培訓、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專院(職)校開設茶學相關專業,培育茶產業人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茶品牌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推動開展跨區域執法協作和維權援助,維護茶葉市場秩序。
按照《條例》要求,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政策,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設有機茶園,鼓勵實現全域有機種植;根據茶園建設需要,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目錄;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標準化等主管部門制定完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的產品質量等標準和準入管理規范。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指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設標準化生態茶園,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災害防治設施,創新茶園經營管理模式,提升茶園綠色生產能力;應當培育茶產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開展茶葉采摘修剪、病蟲草害防控、農業投入品配送、農業機械作業等服務。
按照《條例》要求,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和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載茶葉的名稱、等級、規格、數量、來源、流向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葉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應當依法對其生產的茶葉開展質量安全檢測,或者委托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茶葉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應當依法建立茶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按照有關規定將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種植、加工、貯存、運輸、銷售全產業鏈信息可追溯。茶葉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茶葉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茶葉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茶葉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
《條例》明確了鼓勵和支持措施。鼓勵、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及企業制定嚴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依法建立茶樹種質資源繁育基地,開展種質資源科學研究。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使用茶葉區域公用品牌。鼓勵和支持申報與茶有關的文化遺產,創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區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開展茶文化交流,推廣茶知識、茶文化。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茶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依法利用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和轉型發展。鼓勵保險機構做好茶產業災害保險服務。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參加茶產業災害保險。鼓勵和支持機械裝備制造企業研發生產、推廣使用茶園管理機械和茶葉加工設備。支持茶產業龍頭企業通過兼并收購、聯合重組及合資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葉企業,聯合茶葉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推進產業整合集聚,完善產業鏈。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采取租賃、承包、轉讓土地經營權等方式擴大茶園規模;鼓勵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整合資源和生產要素,成立茶產業聯合體;鼓勵茶葉企業、農民合作社等采取訂單生產、股權合作等方式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支持培育茶行業社會組織。茶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組織開展標準制定、品質評價、技術成果評價、知識產權保護、品牌推介、職業培訓與技能競賽等工作,推動茶產業發展。
《條例》明確了禁止事項。禁止向茶園排放、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茶葉種植過程中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禁止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損毀林木,禁止從事餐飲、燒烤、露營等破壞茶葉種植環境的活動,禁止開展影響茶葉種植、破壞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茶葉加工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葉原輔料,禁止在茶葉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劑、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質,禁止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未經授權或者違反管理規范使用茶葉區域公用品牌。
《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茶葉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或者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使用者為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000千元以上5000元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使用不合格茶葉原輔料,或者在茶葉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劑、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質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茶葉,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輔料、外源物質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茶葉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依法吊銷許可證。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茶產業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切實推進《條例》的貫徹落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條例》的貫徹落實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狠抓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早日實現“千億茶產業”目標的一項重點和長期任務。各地應迅速行動,在全省掀起《條例》學習貫徹落實的高潮,加強領導,采取措施,推動《條例》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追究。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尤其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茶產業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黨紀政紀處罰和刑事追究。各主產區政府務必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部署,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按照要求,充分發揮在促進茶產業發展中的牽頭作用,動員和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條例》各項貫徹落實工作。省農業農村廳將聯合有關部門配合省人大,加大對有關部門和主產區貫徹落實《條例》的情況,適時開展檢查督辦、專項督查。
二是要加強學習宣傳。要全面深入地學習《條例》,要大力利用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融媒體、新媒體等宣傳媒介,進行立體式、全網式、鏈接式宣傳;要制定系統的學習培訓計劃,采取黨組(支部)中心組學習、舉辦專題培訓班、召開主題報告會、邀請專家輔導、開展專題研討等形式,加大培訓力度,使廣大干部、生產經營主體深刻領會、熟練掌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同時,結合茶葉的知識科普教育、歷史文化宣傳和保健功能,促進公眾知曉湖北茶、弘揚茶文化,綜合運用政策引導、示范引領、獎勵表彰等方式,營造知茶、愛茶、懂茶、品茶、享茶的社會氛圍。
三是要加強政策保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將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深入開展調研,加快研究出臺與《條例》相銜接、相配套的促進茶產業發展政策和行動方案,將《條例》確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盡快形成與《條例》相配套的法規政策和工作機制體系。市州、縣(市、區)兩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認真研究《條例》的落實落細方案,盡快研究制定績效考評、部門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確保《條例》確立的各項政策措施組織到位、宣講到位、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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